11月1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红色资源保护、发掘、管理、传承、利用等体制机制,依法推动赓续红色血脉、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红色文化。
红色资源是我们党艰辛而辉煌奋斗历程的见证,是最宝贵的精神财富。贵州是红色文化的沃土,红色文化资源富集。红军长征转战贵州,足迹遍及9个市(州)60多个县(市、区),留下750余处不可移动长征文物,2500多件可移动文物,高等级长征文物数量居全国第一。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在关键之年制定保护传承利用红色资源的地方性法规,依法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对推动我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首次审议《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草案)》。《条例》共七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审议现场。通讯员 王敏 摄
对红色资源进行调查和认定是有效保护利用的前提。《条例》明确红色资源的认定标准,由省级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利用联席会议机制研究制定。同时规定,省级建立红色资源数据库运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对相关资料予以保存和展示,实现红色资源信息共享和开发利用。《条例》遵循“保护为先”的理念,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有关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为加强传承利用,《条例》明确本省坚持把红色资源作为坚定理想信念的生动教材,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以及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实施革命文物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推动长征精神、遵义会议精神、改革开放精神、脱贫攻坚精神和新时代贵州精神等的研究阐释,发挥红色资源固本培元、凝心聚力、铸魂育人、推动发展的作用。
同时,《条例》还明确了红色资源传承保护利用相关经费、人员保障措施;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工作;明确捐赠财产用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明确检察机关依法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工作中开展公益诉讼。
关于相关法律责任,《条例》针对违反红色资源保护标识管理规定等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并明确了治安处罚、政府及部门责任追究的适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