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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法治报·理论》丨新型城镇化的法治保障——法治服务全力做强城镇经济

来源: 2024年10月11日

  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新型城镇化取得重大历史性成就,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从2012年的53.10%提高至2023年的66.16%,城镇常住人口达到9.33亿,全国城市数量增加至694个。新型城镇化的有序推进,为推动城镇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有力支撑和保障。


  顶层设计为新型城镇化发展指明了方向。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推进新型城镇化作出重要部署。报告指出,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以城市群、都市圈为依托构建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格局,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要健全推进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深化土地制度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完善新型城镇化战略,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以城市群、都市圈为依托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联动、特色化发展,使更多人民群众享有更高品质的城市生活。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实施新一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行动”。在此基础上,2024年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下称《行动计划》)对未来五年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作出部署。提出4项重大行动、19项重点任务及有关政策措施;明确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接近70%的奋斗目标,为未来五年我国城镇化建设发展提供了指引。


  坚持把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新型城镇化首要任务,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当地城镇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促进城镇化发展进程。城镇经济发展是推进城镇化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城镇化不是简单地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最终的目的是市民化后能留下来,且提高其城市化生活生产质量,融入城镇社会经济发展中,进一步推动整个城镇化高水平的可持续发展。其中就涉及到落户、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等一系列关乎民生的重要政策法规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如《行动计划》指出,全面落实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取消落户限制要求,全面放宽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城市落户条件,为城镇落地户籍制度改革提供顶层政策支撑。贵州省是较早提出有效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省份。早在2014年6月,贵州就提出在除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观山湖区和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之外的省内其他地区,全面放开落户限制。2023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26条措施》提到,要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降低落户门槛。浙江、江苏两省率先制定政策文件,以省为单位,全面取消落户限制。自贵州始,10年来全国有18个省份从省级层面提出了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还有部分城市取消了社保、居住、学历等条件限制,实现“零门槛”落户。户籍制度改革极大地释放了进城农民的消费意愿,推动城镇经济的发展。


  城镇化建设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长期以来,我国农业基础薄弱,工业不强,服务业整体水平不高,经济结构不平衡,制约着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有研究表明,服务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与城镇化水平两者有着较高的相关性。农民进城定居,既带动住房、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投资需求,又产生大量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投资需求。根据城乡居民年均消费支出差距测算,城镇化率每增长1个百分点,每年可以新增2000多亿元的消费需求。城镇化将大量农业人口转移至城镇,有助于人口集聚和产业集聚,更大范围内推动城镇经济发展。随着人口增加,在市场需求多样化,产业分工细化,就业岗位增加,竞争机制进一步完善的情况下,大力发展城镇经济对提高市场主体活跃度、提升服务业整体水平,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已经有充足经验表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城镇化水平越高,生产要素的集中度也将越高,经济效益也将越高。反之,如果城镇化进程缓慢,城乡间隔严重,经济的发展也将受到拖累。经济发展过程中劳动力是最主要的生产要素。“十四五”发展纲要提出全员劳动生产率增长“高于GDP增长”,对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提出更高要求。“十四五”时期,劳动年龄人口将从8.95亿人减至8.6亿人左右,全部就业人数也将从7.74亿人减至7.7亿人左右。“十三五”时期,我国全员劳动生产率年均增长5.8%,与GDP增长大致同步,全员劳动生产率从8.9万元/人增至13.1万元/人。但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仍有差距,有必要继续推动全员劳动生产率保持中高速增长态势。农村人口城镇化以后,可夯实劳动力基数,增加就业人数,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提升劳动者素质,适应不断进步的科学技术和生产方式,从而提升劳动生产率,将人口数量红利转为人力资本红利。农民市民化后安居乐业是城镇化可持续良性发展的基础。


  《行动计划》在新型城镇化产业发展方面提出,培育特色优势产业集群、促进产业园区提级扩能、强化产业发展人才支撑以及强化产业分工协作、加快市场一体化建设等要求和目标。城镇化与工业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城镇化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各行业及产业链各端需要稳定和扩大进城农民工就业岗位,拓宽灵活就业渠道。针对新职业新业态大力开展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如针对学习能力强、创业意识足的新生代农民工,积极开展电子商务、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领域创业培训,促进提高创业质量和层次。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大型电商平台等的引领作用,开展直播销售员、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职业新业态领域职业技能培训,加快进城农民市民化转变。


  完善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民生保障制度体系,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不管落户与否,对于农业转移人口都应该使其享有常住地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要健全体制机制,满足农民市民化过程中的多元住房需求,只有解决好住房问题,让其“居有所屋”,才能使他们留下来;进一步促进稳定就业,实现“劳有所得”。此外,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是惠民生、暖民心、顺民意的重要举措,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的重要体现;扩大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覆盖面,让其“老有所养”“医养有靠”,进一步完善社保关系的跨区域转移接续政策,免去农业转移人口的后顾之忧。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努力实现同城居民享有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更好发挥法治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努力推进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其中特别需要保障小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小微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权益。城镇化进程中,农民逐渐融入城市生活,囿于劳动技能和知识欠缺,从事劳动密集型或是技术含量低的工种和从事个体职业者较多。为他们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有利于加速其市民化的适应进程。他们是城市生活浓墨重彩的一抹亮色,为城市发展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坚持立法为民。在地方立法过程中,注重相关立法草案公开征求农业转移人口意见,与之切身利益相关的条款进行公开听证等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坚持执法为民。通过依法行政、执政为民、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民利益,保障其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让其体会到真正的归属感和主人翁地位。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尊重和保障其市民权利,积极回应其司法诉求。


  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充分尊重人的意愿,调动和发挥好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使全体居民共享新型城镇化发展成果。


  (作者系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

孟庆艳
编辑 周止戈
新型城镇;城镇化;转移人口;落户;常住人口;全员劳动生产率;市民;基本公共服务;行动计划;城镇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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