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是党中央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更是殷切的期待。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自觉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党的二十大精神上来,深刻把握党和人民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盼,如何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回应群众关切,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是检察机关面临的赶考之路。民事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作为民事检察职能的延伸,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如何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提升民事检察参与社会治理的质效,检察机关需要从提高专业性、加强沟通协调、多样化履职等方面进一步落地落实。
一、制发民事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依据
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监督案件的过程中发现需要消除违法犯罪隐患、完善风险预警防范、堵塞管理监督漏洞等情形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以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不仅展现出民事检察监督的主动性、精确性和时效性,还展现着检察机关的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担当以及对法治、和谐、正义的价值追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检察机关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理念是新时代社会治理的最核心目标。
此前,《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如何完善法治体系、建设法治国家作出了重大部署,对司法机关如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总则明确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规定》第十一条提到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的工作制度、管理方法、工作程序违法或不当,需要改正、改进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之规定,进一步为民事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提供了规范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健全抗诉、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方式,增强监督的主动性、精确性和实效性。”民事检察覆盖面广,监督效率高,同时随着企业合规试点在我省推开,各级院积极探索非涉案企业大合规工作,“民事检察+企业合规”的实践也正在丰富,民事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参与社会治理、护航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上大有可为,意义重大。
二、民事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实践
2018年以来,最高检坚持能动履职,围绕校园安全、司法公告送达等突出问题,先后发出八份检察建议,影响力广、社会效果好。2022年3月8日,张军检察长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发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提到:司法办案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更深融入社会治理,共筑长治久安基石。民事检察参与社会治理实践经验逐渐丰富。
2021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四则民事检察参与社会治理的典型案例,如检察机关在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民事诉讼监督中发现一些信贷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典当行存在无资质经营、团伙性放贷、多伴虚假诉讼、采用非法方式实现债券等共性问题,且涉及案件数量多、人数多、金额大,存在极大的金融风险,遂向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地方金融监管局全面开展清查和专项治理,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加固地方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堤坝。检察监督从“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再促进“行业治理”,社会治理效能不断提升。
基层检察机关在民事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上应着力以“小案例”解决“大问题”,推动诸多领域专项整治,解决参与社会治理力量有限的问题。如某基层检察院在民事案件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村民委员会与公司签订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的内容及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行为明显改变了流转土地的农用用途,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村民委员会履职不当,与村民委员会维护村集体成员合法利益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职责相悖。检察机关直接向两村民委员会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村务管理,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取得良好效果。
三、基层检察院在民事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参与社会治理的四则典型案例及部分基层院在民事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中的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基层检察院在民事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中普遍面临以下问题
(一)民事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刚性不足
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单位对检察机关的固有印象大多停留在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不理解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职能,不重视民事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甚至对建议不予回复或敷衍回复。目前,除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不被采纳可向上级院提请抗诉和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中可以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仍然拒不履职造成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时通过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进行进一步开展监督外,其他的检察建议一旦不被采纳或不被回复,则可以采取的后续监督措施并不多。总体来说,“刚性不足”,可能致使民事检察参与社会治理工作效果不佳。
(二)民事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具有滞后性
民事诉讼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及时性不足。如备受群众关注的江苏省丰县“铁连女”事件,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判决书中详细写到女方被拐卖的具体事件和相关情况,但考虑到夫妻共同生活了三十多年,也生了孩子,从这个方面出发判决不准离婚,“铁连女”寻求司法保护的梦破灭。在事件爆发之前,检察机关未能从众多案件中发现该情况,而类似于“铁连女”判决书的背后故事还有很多,同时,民事检察监督的滞后性也给调查核实增加了难度。
(三)民事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专业性不足
民事检察的监督任务和标准的调整和更新,给民事检察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涉及面更广,基层民事检察部门人员构成简单甚至粗糙,是诸多行业的“门外汉”,对各行各业涉及的法律法规、运行规则熟知度不足专业性不强,有的检察建议对专业领域细节的理解不到位导致描述不准确,也有部分检察建议对问题的分析不够深入和透彻,没有触及到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有的检察建议中的整改方案繁杂不切实际……一份不专业的检察建议,不能让行政机关、相关单位信服,甚至影响检察建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不利于后续社会治理工作的开展。
四、如何进一步发挥民事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作用
(一)提高专业性,做到精准监督
张军检察长说:“如果是我们发出的建议质量不高,人家有理由不采纳,我们要总结纠正。要通过我们的努力,把所谓没有硬性要求的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检察人员要更新监督理念,提升专业水平,力求做到精准监督、有效监督。要把专业性放在监督前面,在初步发现社会治理问题后,要先对该专业领域及具体管理规范进行深度学习,后有针对性开展调查核实,查清具体情况开展监督,必要时通过专家咨询网络平台、公开听证等方式借助“外脑”,找准问题根源,确保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足够专业、质量过硬。
(二)加强沟通协调,以“我管”促“都管”
协同性是现代民事司法的重要特征,由协同性衍生出来的“双赢多赢共赢”价值理念更渗透于检察机关履职的全过程,民事社会治理更是应当体现这样的一种价值理念。检察机关自身虽然没有直接进行社会管理的权利,但其可以通过协同其他职能部门或者相关单位参与社会治理,以“我管”促进多个职能部门“都管”,有效避免相互推诿等情形的出现。要加强与其他检察业务部门的协同,扩大线索来源;要加强与行政机关、其他单位的沟通协调,持续跟进监督确保建议内容落到实处;要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争取支持,推动形成系统性、源头性治理长效机制,推动倾向性、普遍性问题的妥善解决。
(三)多样化履职,融入社会治理
针对民事检察办案中发现社会治理方面的问题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能有效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最终惠及的是人民。检察人员应当摒弃就案办案等机械化思维,顾大局、谋长远,深挖个案背后的深层次成因,精准把脉,从根源上找到问题症结,并开出社会治理“处方”。不仅充分使用公开听证、公开宣告送达、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引导企业合规等方式将法律监督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展现在公众面前,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助力检察建议落地落实,同时突破守旧思维,树立创新意识,在法律范围内尝试检察监督参与社会治理的高效的工作新方式、新方法,提高诉源治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