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害案件是常见、散发于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多因婚姻家庭、亲友邻居等民间纠纷或偶发性矛盾引起。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内生稳定,兴仁市人民检察院以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提升社会综合治理水平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案前、案中、案后”办案同步走工作模式,用心、用情办理轻伤害案件,杜绝程序了结、机械司法,积极化解社会矛盾。2020年以来,兴仁市人民检察院以刑事和解化解轻伤害矛盾纠纷后,作出不捕不诉的案件有43件56人,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办好了群众身边的“小案”,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案前”强化法治宣传教育
一方面,利用大走访活动、法治进乡村为契机能动履职,检察官下沉到农户、村居社区、企业开展以案释法。一是提前与村居两委进行对接,对人员进行分类登记走访,掌握存在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的家庭,提前熟悉了解走访群众情况,合理规划走访工作和细则,通过身边鲜活的案例警示教育广大群众遵纪守法。二是定期调度研判,强化矛盾化解。对在大走访中收集到的线索、矛盾纠纷等隐患问题,对涉及检察院办理线索建立问题线索工作台账,联合村居两委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对照销号,确保工作落细落实,其他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并做好跟踪落实。今年以来,兴仁市人民检察院派出干警248人次,共走访农户1000余户,走访村寨5个、社区1个,共收集办结问题线索或意见5条。其中,在走访中获悉的鲁础营海丰村村民王某书与王某芳村存在的土地权属纠纷未得到解决的问题,为避免矛盾升级,已联合当地政府调解员进行多次调解,做好稳控工作。同时,充分运用报纸、“两微一端”等平台,向群众推送真实案例、法律法规宣传。以院坝会等形式开展专题法治讲座,面对面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疏导化解等法律服务,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另一方面,邻里纠纷到案发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相互之间的积怨未能得到有效化解,随时会因双方生活交涉中的“小事”而激化矛盾从而引发刑事案件。为切实做到源头治理,将矛盾化解在源头,兴仁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延伸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职能作用,提取公安机关未立案、做调解处理的轻伤害等案件,分片区建立轻伤害行政案件台账,建立检察官+调解员+乡村组织一体责任模式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对相关案件当事人进行动态管控,定期做好回访、暗访,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稳控在源头,最大限度消除和减少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
“案中”创新工作方式
一是充分发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的互补效能。主动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在侦案件,走进案发一线、还原案件事实,找准矛盾引发缘由,通过“诉前联调”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能动发挥自行补充侦查职能作用,在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时,承办检察官通过对核心证据和关键性证据进行亲历性审查,有效收集犯罪嫌疑人罪轻罪重的证据,为认罪认罚工作奠定基础,避免了退回补充侦查的程序繁复,最大限度缩减检察环节办案流程和时限,维护群众程序利益。2020年至今,兴仁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前介入+自行补充侦查化解矛盾纠纷17件,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是避免一刀切机械办案。全面分析研判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对初犯、偶犯,临时起意实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愿意积极赔偿、达成和解的,但因被害人诉求不合理难以达成和解的,对该类案件作出宽缓化处理,避免“够罪即捕”“一诉了之”。如,兴仁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经审查并分析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认定,被害人吴某某对案件的引发具有过错,且所提赔偿金额不符合实际。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证员意见,认为吴某某的赔偿要求存在不合理。承办检察官在办理该案中,还原结果于事实,杜绝将和解作为伤害案件不诉的标准,在未达成和解的情况下大胆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耐心向被害人阐明救济途径,避免“一诉了之”一刀切做法。三是将积极赔偿、达成和解、取得谅解作为办理轻伤害案件认罪认罚的标尺。2020年以来,兴仁市人民检察院轻伤害刑事和解不起诉案件占比达87.75%。对于部分未赔偿、未谅解案件,通过跟踪回访、走访调查,认真听取被害人诉求,根据个案情况制订方案,多渠道、多途径促调解,让当事人用“理性”解“怨恨”。如,兴仁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张某某等三人故意伤害案时,张某某与丈夫李某某因琐事发生抓打。后张某某同胞兄张某甲、张某乙将李某某打伤,承办检察官全面分析案由,找准案件症结为李某某酒后有家暴等行为,积极组织派出所、司法、综治、妇联等部门上门进行调解,并向李某某、张某某详细解读《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和意义,双方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感谢检察官的良苦用心。充分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案后”健全工作机制
一是对轻伤害案件当事人不起诉后,综合分析不起诉后果,做好末端工作。针对不需要行政处罚的被不起诉人,邀请人大代表、律师代表等参加,通过公开训诫强化警示、教化作用;对需要进行处罚的及时通过制发检察意见,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避免“一放了之”“不诉了之”。如,兴仁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常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常某某在与朋友喝酒过程发生纠纷,殴打白某某致其轻伤二级,案发后主动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事实时发现常某某20年前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具有一定的现实危险性,在对常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后及时通过制发检察意见督促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二是通过司法救助传递温暖。对于被害人家庭生产、生活因犯罪影响确属困难的,秉持“应救尽救”“主动救助”原则,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帮助被害人解决生活困境。三是注重参与诉源治理,做到透过现象看本质,结合轻伤害案件特点,深入分析案件背后隐藏的风险点,通过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咨询专业人员意见、现场走访查验等方式“精准把脉”、靶向发力,及时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社会治理提质增效,力争通过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能扩展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