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5日,《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
该《办法》是继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出台、修订之后的又一涉及妇女儿童的重要法规。从1995年首次实施,到2007年、2024年经历两次修订,即将实施的这一《办法》有哪些亮点?作为自1995年颁布以来最大幅度的一次修改,《办法》又是如何结合本省实际进行修订的?近日,记者邀请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社会事务处处长周啟松、贵州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刘丽珠,对该《办法》进行深度解读。
亮点:健全制度机制 加大救济力度
该《办法》是紧扣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系统衔接本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规规章进行的修订。本次修订在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健全完善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和妇女权益保障的制度机制,以及加大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妇女的救济力度等方面呈现诸多亮点。
《办法》贯穿“男女平等”这根主线,全面实施上位法,切实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随着妇女在社会、经济建设中的参与程度越来越深,大众对保障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提出更高要求。在这一方面,《办法》的修订内容更加明朗化,明确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在妇女权益保障制度方面,《办法》按照推动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的原则,兼顾全面保障和特殊保护,在政治权利、人身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六个方面丰富了相关内容。
同时,《办法》在公共设施配建、生育服务保障、防范性侵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等诸多方面,提供了特殊保护,有利于促进我省妇女事业的全面健康发展;补齐原实施办法中财产权益方面的空白,并将人身人格权益相关条文前置。细化保护妇女人格权益的禁止性规定,修改反拐卖妇女、防范性骚扰的相关内容,加强公共设施保障。这些细化和新增的内容都是与时俱进的进步。
此外,《办法》还设立了“救济措施”专章,规定了妇联、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救助责任。细化临时庇护场所设立要求和服务职能。新增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等救济措施。
特色:结合本省实际 回应妇女期盼
在过去30年间,贵州社会经济经历了巨大变革,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仍然存在。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如何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与我省广大妇女群众的期盼、保障妇女权益的实际需要结合起来,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周啟松和刘丽珠分别作出以下解读。
新修订《办法》在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和建立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等方面有明确措施。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方面,新修订《办法》规定我省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促进更多适龄妇女定期接受乳腺癌和宫颈癌疾病筛查,鼓励制定措施支持适龄女性接种宫颈癌疫苗,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婴幼儿照护及普惠托育服务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探索培育家庭育儿共享平台、家庭托育点等托育服务模式。对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母婴室等设施建设做出规定,解决妇女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需要,推动社会文明与进步。
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方面,针对我省留守妇女在生产生活中面临的一些困难和需求,《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就业指导、精神关爱、权益维护、社会救助、家教支持等工作,发挥好农村留守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作用。在财产权益方面,重点针对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财产权益进行保护,明确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方面与男子同等的具体权益。
此外,在网络空间合法权益和校园安全管理方面的修订也呈现了鲜明特色。《办法》规定,禁止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信息,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限制账号功能、关闭账号等必要措施,防止信息扩散,维护妇女或者受害者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学校应当对女学生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保护好受害女学生隐私和个人信息。
新修订《办法》中,新增男女平等评估工作机制,发挥我省大数据等技术优势,建立健全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体现出鲜明的贵州特色。
《办法》强化了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平安建设范围,进行网格化管理,并对各部门职责作了明确规定;新增建立健全联合就业约谈机制,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采取谈话、对话、函询等方式,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落实:形成工作合力 推动妇女发展
新修订的《办法》涉及千家万户,牵涉部门多、社会关注度高。《办法》的实施,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和中央、省委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决策部署的举措,为促进我省男女平等和妇女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实施意义重大。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妇女工作,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妇女儿童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促进我省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我们要坚持系统观念,将上位法和《办法》的实施与《实施意见》的落实工作进行统筹考虑、一体推进,不断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推动妇女事业高质量发展。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妇联及有关部门要将《办法》纳入重要的普法内容,有针对性地阐明此次修订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要发挥好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作用,坚持经常性宣传与重要时点集中宣传相结合,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开展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家庭的宣传活动。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协同、共同努力,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让法规规定转化为男女平等的现实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