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制定的。
立法公示,倾听群众心声。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公示制度始于1999年。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贵阳市绿化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会议决定按照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后,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公示。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公告,征集全市各单位和广大市民对条例(草案)的修改建议。这条公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十天之内就收到了修改建议120多条。
2000年7月21日,贵阳市人大常委会举行《贵阳市汽车维修业管理办法(草案)》的立法听证会,并通过电台向全市进行现场直播。听证会上,来自各行业的市民代表就法规草案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多名出租车司机暂停营业,通过“听众热线”提出自己的意见。
之后,立法公示形成制度。在立法工作中,从立法项目立项到法律草案审议,从草案起草到评估论证,从广泛征求意见到备案审查,从立法公布到法治宣传教育,立法工作全流程各环节都在具体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从2005年首次在中国人大网对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到五年来对154件次法律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到109.6万人次的意见337.2万条,民主立法让每一部法律盛满民意民心。
为谁立法,决定着立法的性质、方向和效果。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是立法工作不变的价值追求。
2016年4月11日,一起由村民不服贵州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诉讼案件,在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名副省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坐上被告席,这是我国省级政府负责人首次在行政诉讼中出庭应诉。
过去,社会上曾流传过这样的话:“官告民,一告一个准,民告官没门。”《行政诉讼法》就是一部“民告官”的法律。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为人民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监督政府行政行为提供了至关重要的诉讼保障,是国家法治进步的体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11月,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千年税赋一朝免。“我是农民的儿子,祖上几代耕织,辈辈纳税。今朝告别了田赋,我要代表农民铸鼎刻铭,告知后人,万代歌颂永世不忘。”河北灵寿县清莲村的农民王三妮将这段朴素真挚、饱含深情的铭文镌刻在告别田赋鼎上。一位普通农民用特殊的方式记录下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重大事件。农业税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税种。早在公元前594年,春秋时期的鲁国实行“初税亩”,农民种地就开始缴税了。195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农业税条例》。直到2005年,中国农民缴纳农业税这一“皇粮国税”的传统已经延续了2000多年。200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彻底终结了我国农民种地缴纳农业税的历史。
“收集证据”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概念。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时,草案最早用的是“搜集证据”。彭真同志在审查草案修改稿时,把“搜集证据”修改为“收集证据”;又对“证据”一词增写了前置词,改为“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为什么这么改?他解释说,因为“文化大革命”中往往先定框框再去搜集证据,“搜集”是主观的;“收集”是客观的,不是去制造,而是把客观事实“收集”起来,也不是只收集证明有罪或罪重的证据,而且要收集证明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从“搜”到“收”,仅一字之改,却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理念。
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是《刑法》的立法宗旨。目前,我国已制定一部统一的刑法典、10个刑法修正案以及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并通过了13个有关《刑法》规定的法律解释。《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通过两次减少死刑,我国刑法死刑罪名减少了约1/3。目前,除贪污、受贿罪外,我国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基本上不再保留死刑,死刑罪名基本上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安全相关。现行《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之后经过1996年、2012年、2018年三次修改。历次修改,保障人权的规定都不断完善、发展、丰富。《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作为该法的任务;明确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严禁刑讯逼供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制度不难看出,《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完善是为了让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经济交往等活动都离不开民法的规范和保护。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目前,现行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30余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四梁八柱”已经建立起来。这些法律制度,构筑起守卫蓝天碧水净土、保护人类共同家园的法治屏障。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全面修订《食品安全法》,以法治力量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通过立法保障特殊群体的合法权利,使他们能以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机会参与社会生活,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特点。目前,我国已制定《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同时,我们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这些法律作出修改,以更好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在立法上,对待特殊群体的态度,既体现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的程度,也体现社会文明的程度。
(本文作者系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宣传处处长周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