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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军讲人大之四十】《代表法》是什么时候出台的?

来源: 2024年08月29日

  我国在1992年前,并没有一部关于人大代表的专门法律,有关人大代表工作的一些规定,只是散见在宪法和有关法律中。我国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大代表通过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发展,对代表履行职责提出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着手研究、起草《代表法》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接受委托,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提出《代表法》草案。《代表法》草案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吸收各地开展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成熟经验,使之上升为法律规定;对于正在探索的一些做法,需要进一步总结和完善的,待这些经验成熟后,再作规定。经过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决定将《代表法》草案提请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简称《代表法》),并于当日公布施行。


  《代表法》共有6章44条。除了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等内容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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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法是我国保障和规范各级人大代表工作的专门的、基本的、重要的法律。这部法律,细化了宪法和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总结了此前多年开展代表工作积累的大量成熟经验和做法,根据实践的需要,系统从法律上规定了保障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的问题,使代表工作走上有法可依的轨道。这对于保证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的作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2005年5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即9号文件,以《代表法》为基础,进一步支持、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要求建立、健全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各项具体制度,进一步增强代表工作实效。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那些年,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依据代表法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创造性地进行有益探索,积累了不少好经验,形成了不少好做法。因此,有必要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在深入总结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中央9号文件的精神上升为法律规定,对代表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从2009年底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即会同办公厅等有关方面,着手研究代表法的修改。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形成《代表法》修正案草案。经过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和十七次会议的审议修改,2010年10月28日,《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得以通过。


  新修改的《代表法》仍是6章,由原来的44条增加为52条,并对第五章的题目作了修改。根据各方意见,《代表法》这次修改的重点是:进一步明确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细化人大代表的履职规范,进一步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的保障,进一步强化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在《代表法》的第一章总则中,为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分别增加和概括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两条规定,并强调代表不脱离各自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等。在第二章和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中,进一步细化代表的履职规范,包括代表应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会前要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审议时遵守议事规则,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等;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意见和要求,开展专题调研。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情况并向代表反馈。同时,充实乡镇人大代表活动内容,乡镇人大代表根据统一安排,开展调研活动等。在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中,进一步加强对代表履职的保障,包括保障代表知情、知政,加强代表履职学习,完善对代表的人身保护许可程序,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加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加强代表履职的组织服务和物质保障等。将原来第五章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改为对代表的监督,进一步强化对代表的监督,包括增加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谋取个人利益;对暂时停止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程序和代表资格终止情形也作了补充规定等。还根据地方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作了一些衔接性规定等。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是有层次的。这个层次从高到低依次是:宪法、基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作为基本法调整的方法和手段,可以作为相关法律制定和规范的基础。制定基本法律的职权,属于全国人大,不属于其他立法机关。由全国人大通过的代表法,作为普通法,从属于宪法,与其他作为基本法的有关法律是相互联系的,其他有关代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都不得与宪法、与代表法相抵触。可以说,代表法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基本法律。


  《代表法》的制定和施行,对保证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作者系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宣传处处长周大军)

周大军
编辑 周止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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