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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军讲人大之二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什么时候通过实施的?

来源: 2024年08月12日

  今年7月4日,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40周年座谈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40年前的5月,民族区域自治法经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对采用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来解决民族问题进行不懈探索。土地革命时期,我们党就提出民族区域自治主张,并进行初步探索和实践。


  1947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成立。这是全国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行政区,内蒙古各族人民从此走上一条崭新道路。内蒙古的成功实践,为我们党在全国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积累宝贵经验。1949年9月,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制定《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过程中,周恩来指出:我们国家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不叫联邦。我们虽然不是联邦,但主张民族区域自治,行使民族自治权利。这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是以临时宪法形式,确立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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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4年6月11日,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中央人民政府委员张治中提出:“第二章第五节标题‘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中的‘民族’是指少数民族,标题中是否标明‘少数’二字。”毛泽东在大家讨论后说:“其实哪一个民族都是自治,比如汉族,难道不是‘自治’,而是被别人治?只不过把‘自治’二字省掉了。我看,再过几年、几千年以后,大概就可以不要讲什么‘民族自治’了。说‘民族乡’,哪一个乡也都是民族乡,难道你(指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邓子恢)那个龙岩县白头乡不是民族乡,而是种族?部落?难道你那个乡不是自治而是被治?现在所以要特别标出少数民族自治,是因为少数民族过去是被汉族统治者治的,现在是实行自治,所以要标出来。汉人的地区就不要标出‘自治’了,因为汉人从来就是自治的,只有好人治与坏人治的不同罢了。张治中先生,经过这样解释,可以清楚了吧?”张治中说:“我撤销我的这个意见。”


  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我们党在国家结构形式这个重大问题上,坚持从国情出发,实行中国特色国家结构形式,这在实行单一制大前提下,同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概括地讲,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一种制度。


  1984年5月31日,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是全国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一件大事,也是党和国家民族工作史上一座丰碑。它标志着我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依法处理民族问题进入一个新时期。党的十五大明确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必须长期坚持基本政治制度。2001年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正式确立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法律地位。


  现在,我国已建立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155个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中,均有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主席、州长、县长或旗长,均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公民担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各项合法权益方面发挥巨大作用。


  贵州省是多民族省份,搞好民族立法,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对于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促进贵州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从起草到成型历时4年,十几次易稿,1986年7月,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成为全国30个自治州第一部公开颁布、实施自治州自治条例。2005年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此法规历经4年三审通过,在贵州省立法史上是第一次。2015年,在全国率先制定《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促进民族团结进步职责及若干制度措施。各民族自治地方先后制定、修订自治条例,确保自治权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到今年4月底,贵州共制定民族法规160余件,现行有效128件。其中,省级民族法规4件、民族自治地方性法规124件(自治条例14件、单行条例94件、地方性法规16件),内容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基础。


  从2007年起,贵州人大常委会多年开展“一法两规定”执法检查,积极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促进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1984年以来,贵州民族文化宫建设先后经第六、七、八、九届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列入贵州省“七五”“八五”“九五”“十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纲要。针对民族文化宫到省九届人大任期仍未开工建设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先后6次组织委员、部分省人大代表及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听取有关部门汇报或实地视察,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视察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转省政府研究,以《情况反映》送省委、省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经各方面努力,民族文化宫在2000年底奠基开工。开工后,针对民族文化宫建设陆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又多次采取视察等方式,解决这些问题。2007年,民族文化宫竣工,并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40年来,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基本政治制度提供法律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一座里程碑。


  (本文作者系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宣传处处长周大军)

周大军
编辑 周止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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