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姚智勇关于《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此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在关键之年制定保护传承利用红色资源的地方性法规,依法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用好红色资源、赓续红色血脉的重要论述的立法举措,是推动我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的现实需要,是健全红色资源法规制度的客观要求。《条例(草案)》共七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今年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草案分送各市(州)、县级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赴江西省、六盘水市调研。7月4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对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草案进行了修改。
《条例(草案)》二审稿对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利用的相关工作机制和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办事机构的具体部门,增强操作性。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衔接省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利用工作联席会议相关规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明确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宣传部门。第五条第三款遂修改为:“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宣传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的组织工作,落实综合协调、评价评估、公开发布、督促检查以及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同时,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文化和旅游(文物)、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教育、文联、社科联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支持红色主题文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通过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等机制,加大扶持力度。”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文化和旅游(文物)、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档案、退役军人、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开展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已发查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