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全会作出伟大的战略决策:把全党全国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同时,着重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全会的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这是继党的八大之后,重新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提到党和国家的重要议程,是中国共产党建国29年后,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重要性认识的一次升华。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叶剑英曾指出:“人大常委会如果不能尽快担负起制定法律、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责任,那人大常委会就是有名无实,有职无权,尸位素餐,那我这个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就没有当好,我就愧对全党和全国人民。”新时期的人大工作,首先是从立法方面打开局面的。1979年2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成立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任命彭真为主任,胡乔木等10人为副主任,委员69人。经过三个多月的紧张工作,法制委员会提出了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草案。经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讨论修改后,提交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1979年6月18日至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本次会议实有代表3471人。18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开幕会,叶剑英委员长致开幕词。他说,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有了完善的法制,就能使宪法所规定的人民的民主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就能不断地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进行。
1979年6月26日下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全体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彭真关于刑法等7个法律草案的说明。这次提交大会审议的7个法律草案,是由法制委员会分别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修订的,大多数法律草案的原稿经过长时间的酝酿准备。刑法草案在“文革”前已有30多稿,1957年的第二十二稿曾提交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征求代表意见并授权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1963年的第三十三稿曾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和毛泽东同志原则审查过。这次提出的草案以第三十三稿为基础。刑事诉讼法草案也是在“文革”前多次修正稿的基础上修订的。7月1日会议通过了《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7部法律。
《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共有4章42条,包括:总则,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共有11章44条,包括:总则,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各少数民族的选举,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对破坏选举的制裁,附则。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两部法律,是在我国20世纪50年代一届全国人大制定的两部同名法律基础上修订的,对地方政权组织和选举制度作了一些重要修改。主要是:(1)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由主任和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2)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3)改变等额选举的办法,实行差额选举;(4)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级。所有这些修改,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法院组织法》共有3章42条,包括:总则,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共有3章28条,包括:总则,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程序,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任免。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是在20世纪50年代一届全国人大已经制定的法律基础上重新制定的。这两部法律,对于法院的任务、辩护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和对已发生效力的错案纠正等问题,作了若干补充和修改,确定检察院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把检察院上下级关系由原来的监督关系改为领导关系,进一步从法律上健全了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及其有关制度。
《刑法》共有2编13章192条。第一编“总则”包括: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应用,其他规定;第二编“分则”包括:反革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婚姻、家庭罪,渎职罪。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刑事诉讼法》共有4编17章164条。第一编“总则”包括:指导思想,任务和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辩护,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包括: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包括:审判组织,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共有15条,自1979年7月8日起施行。
邓小平评价说:“在建国以来的二十九年中,我们连一个刑法都没有,过去反反复复搞了多少次,三十几稿,但是毕竟没有拿出文。现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通过和公布了,开始实行了。全国人民都看到了严格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希望。这不是一件小事情啊!”
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并相应恢复已经十年不见的省长、市长、自治区主席和州长、县长等职称。多年没发生作用的人大,公、检、法机关得以重建和恢复。
(本文作者系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宣传处处长周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