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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3日公告

来源: 法制生活报 2021年03月03日


  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贵阳市南明区华宇瑞金酒店:


  本委受理赵雅婷、周海容、张芝敏、张璐、唐红萍、张艳、樊兴琼、刘培红、许坤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南劳人仲字[2021]第709-717号),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当日。本委定于2021年5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8号富中商务大厦9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贵州蓝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施向月、邓佳文、刘虹琴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南劳人仲字[2021]第733-735号),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当日。本委定于2021年5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8号富中商务大厦9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公告


  贵阳塞纳舞仕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贵阳市南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保障行政处理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黔0102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贵阳市南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6月1日作出的(南)人社监理字[2020]第12A-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2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来我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乔娥、贵阳花溪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10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刘乔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贷款本金330327.42元、利息15287.66元、罚息364.16元、复息499.14元(本金、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乔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公告费260元;三、被告贵阳花溪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刘乔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04元,减半收取3202元,保全费2197元,共计5399元由被告刘乔娥、贵阳花溪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陆光卫: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诉你与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10715号民事判决书,判決内容:一、被告陆光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贷款本金127223.46元、利息5972.88元、罚息818.99元、复息221.71元(本金、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陆光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公告费260元;三、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陆光卫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58元,减半收取1479元,保全费1170元,共计2649元由被告陆光卫、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关科: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诉你与中天城投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中天城投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10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关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贷款本金449795.94元、利息24945.32元、罚息302.46元、复息977.54元(本金、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关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公告费260元;三、被告中天城投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中天城投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关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84元,减半收取4142元,保全费2823元,共计6965元由被告关科、中天城投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中天城投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同时向你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金林、贵阳花溪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10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金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贷款本金453852.17元、利息14416.24元、罚息51.92元、复息290.39元(本金、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金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公告费260元;三、被告贵阳花溪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王金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24元,减半收取4262元,保全费2903元,共计7165元由被告王金林、贵阳花溪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顺平: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诉你与中天城投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10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陈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贷款本金752405.06元、利息33904.98元、罚息1018.68元、复息1106.33元(本金、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公告费260元;三、被告中天城投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陈顺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56元,减半收取5778元,保全费4358元,共计10136元由被告陈顺平、中天城投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同时向你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贵阳心品食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肖江州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南劳人仲字[2021]第748号),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当日。本委定于2021年5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8号富中商务大厦9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詹建刚:


  本院受理原告杨成友诉被告詹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20)黔0602民初4302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第一人民法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该判决书主文为:


  由被告詹建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000元。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詹建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公告


  贵州艾咪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贵阳市南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保障行政处理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2021)黔0102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贵阳市南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6月1日作出的(南)人社监理字【2020】第12A-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2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来我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敖舟平申请宣告张银国死亡一案【(2021)黔0281民特9号】。申请人敖舟平称:与被申请人张银国系夫妻关系,其夫张银国于2017年2月11离家至今,未与家人有任何联系,后通过报警方式寻找亦未见踪迹,其夫张银国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请求宣告其死亡。下落不明人张银国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张银国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张银国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下落不明人张银国的情况,向本院报告。


  厂房转让


  贵州亿康山泉有限责任公司(水厂)位于黔西县素朴镇。有办公大楼约500平方米,生产车间约1000平方米。生产线有2条,分别为桶装生产线、瓶装生产线,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已物抵债执行给现有债权人(执行裁定书(2020)黔0304执恢160号)。现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同意对外转让,有意者请联系。


  联系人:邹发刚,联系电话:13885232798


  遗失声明


  贵州鑫福勤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慎遗失车辆合格2张,整车合格证编号为:YG173ZLM2471330,底盘合格证编号为:YG175DLM2440507,车辆型号:ZZ3257N4147E1,车架号码:LZZ1ELVE4LD738862,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


  购房人:杨浩,身份证号:522221199202295212于2012年9月23日订购花果园三期S区8栋3单元24层06号房,因本人保管不善,将该套房房款收据(金额:162656元,票据号0000181345)原件遗失。现声明房款收据原件作废,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本人自行承担。特此声明!声明人:杨浩2021年3月3日


  购房人:何锡美,身份证号:522225198012298720于2013年7月8日订购花果园三期V区18栋3单元36层07号房,因本人保管不善,将该套房房款收据(金额:118483元,票据号0000317812)原件遗失。现声明房款收据原件作废,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本人自行承担。特此声明!声明人:何锡美2021年3月3日


  购房人:杨秀和,身份证号:522227197012022896于2012年7月15日订购花果园三期T1区9栋1单元26层03号房,因本人保管不善,将该套房房款收据(金额:150083元,票据号0000109817)原件遗失。现声明房款收据原件作废,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本人自行承担。特此声明!声明人:杨秀和2021年3月3日


  购房人:唐坤,身份证号:522424198510132234于2015年1月28日订购花果园三期S3区4栋2单元23层01号房,因本人保管不善,将该套房房款收据(金额:84000元,票据号0006431018)原件遗失。现声明房款收据原件作废,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本人自行承担。特此声明!声明人:唐坤2021年3月3日


  购房人:赵世琳,订购花果园二期E区6栋1单元707号房,因本人保管不善,将该套房维修基金收据(金额:10321元,票据号:000560480)原件丢失,现声明维修基金收据原件作废,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本人自行承担,特此声明!声明人:赵世琳2021年3月3日


  购房人:王斌,身份证号:520112198707281758,共有人:李飞飞,身份证号:522225198712022020于2012年3月17日订购花果园三期Q区4栋3单元12层07号房,因本人保管不善,将该套房房款收据(金额:99491元,票据号1617441,金额200000元,票据号0000051104)原件遗失。现声明房款收据原件作废,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本人自行承担。特此声明!声明人:王斌 李飞飞2021年3月3日


  购房人:刘成英,身份证号:522125198204272247于2015年12月24日订购花果园W1期12栋1单元7层04号房,因本人保管不善,将该套房房款收据(金额:108978元,票据号0006410022)原件遗失。现声明房款收据原件作废,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本人自行承担。特此声明!声明人:刘成英2021年3月3日


  购房人:颜礼号,订购花果园三期K区5栋1单元2109号房,因本人保管不善,将该套房维修基金收据(金额:5535元,票据号:000189776)原件丢失,现声明维修基金收据原件作废,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本人自行承担,特此声明!声明人:颜礼号2021年3月3日


  购房人:朱桂兰,身份证号:520203195708070827于2012年4月21日订购花果园三期T1区9栋1单元40层06号房,因本人保管不善,将该套房房款收据(金额:280792元,票据号0000079920)原件遗失。现声明房款收据原件作废,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本人自行承担。特此声明!声明人:朱桂兰2021年3月3日


  购房人:张元伟,向爱桃,订购花果园三期V区14栋2单元1707号房,因本人保管不善,将该套房维修基金收据(金额:6860.86元,结算号:0524567)原件丢失,现声明维修基金收据原件作废,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本人自行承担,特此声明!声明人:张元伟 向爱桃2021年3月3日


  购房人:范海燕,身份证号:522501198712265546于2013年3月27日订购花果园三期M区11栋1单元17层03号房,因本人保管不善,将该套房房款收据(金额:168539元,票据号0000300889,金额:393000元,票据号0000350256)原件遗失。现声明房款收据原件作废,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本人自行承担。特此声明!声明人:范海燕2021年3月3日


  购房人:赵代红,身份证号:52222719850613522X于2012年7月15日订购花果园三期T1区8栋3单元30层06号房,因本人保管不善,将该套房房款收据(金额:358000元,票据号0000098797)原件遗失。现声明房款收据原件作废,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本人自行承担。特此声明!声明人:赵代红2021年3月3日


  购房人:冉奎,身份证号:522225198611152010于2012年4月26日订购花果园三期S2区4栋1单元4层01号房,因本人保管不善,将该套房房款收据(金额:233000元,票据号0000074148)原件遗失。现声明房款收据原件作废,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本人自行承担。特此声明!声明人:冉奎2021年3月3日


  购房人:杨培刚,身份证号:522522197512250072共有人:张春燕,身份证号:522522197905297824于2011年5月17日订购花果园二期C区18栋2单元13层04号房,因本人保管不善,将该套房房款收据(金额:107925元,票据号00188749,金额:250000元,票据号:0000167553)及该维修基金收据(金额:7158.5元,票据号:0000793)原件遗失。现声明房款收据及维修基金收据原件作废,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本人自行承担。特此声明!声明人:杨陪刚 张春燕2021年3月3日


  购房人:胡宇妮,贾昭敏,订购花果园二期A北区7栋805号房,因本人保管不善,将该套房维修基金收据(金额:9559元,票据号:001121857)原件丢失,现声明维修基金收据原件作废,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本人自行承担,特此声明!声明人:胡宇妮 贾昭敏2021年3月3日


  购房人:郑燕,身份证号:52252319770916342X于2012年6月30日订购花果园三期T1区4栋1单元26层01号房,因本人保管不善,将该套房房款收据(金额:274000元,票据号0000113906,金额:117882元,票据号0000035891)原件遗失。现声明房款收据原件作废,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本人自行承担。特此声明!声明人:郑燕2021年3月3日


  购房人:彭樱樱,身份证号:520103198011262421于2011年4月6日订购花果园一期9栋2单元21层01号房,因本人保管不善,将该套房房款收据(金额:277585元,票据号00227490)原件遗失。现声明房款收据原件作废,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本人自行承担。特此声明!声明人:彭樱樱2021年3月3日


  购房人:钟璐璐,身份证号:522221198607301620于2013年8月13日订购花果园三期J区6栋二单元12层03号房,因本人保管不善,将该套房房款收据(金额68326元,票据号0000393448,金额46000元,票据号0000457963,金额68000元,票据号0000339715)原件遗失,现声明房款收据原件作废,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本人自行承担。特此声明!声明人:2021年3月3日


  购房人:唐涛,身份证号:522625197706053733于2013年7月3日订购花果园三期L1区7栋1单元24层04号房,因本人保管不善,将该套房房款收据(金额:161830元,票据号0000315740,金额376000元,票据号0000477201)原件遗失。现声明房款收据原件作废,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本人自行承担。特此声明!声明人:唐涛2021年3月3日


  购房人:周晟,订购花果园三期M区6栋3单元2301号房,因本人保管不善,将该套房维修基金收据(金额:9621元,票据号:000394741)原件丢失,现声明维修基金收据原件作废,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本人自行承担,特此声明!声明人:周晟2021年3月3日


  购房人:闵洪艳,身份证号:522428198701245069于2013年2月2日订购花果园三期K区3栋2单元21层01号房,因本人保管不善,将该套房房款收据(金额:115679元,票据号0000268428)原件遗失。现声明房款收据原件作废,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本人自行承担。特此声明!声明人:闵洪艳2021年3月3日


  购房人:王雄,身份证号:421125198503200919,共有人:513822198811186867于2012年6月3日订购花果园三期U1区9栋1单元9层02号房,因本人保管不善,将该套房房款收据(金额:160083元,票据号0000069271,金额245000元,票据号0000120665)原件遗失。现声明房款收据原件作废,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本人自行承担。特此声明!声明人:王雄 周英2021年3月3日



编辑 吴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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