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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法院:以司法之力守护绿水青山

来源: 法制生活报 2023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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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司法护航。近年来,黔南州两级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紧扣黔南州生态文明建设部署,找准司法切入点,从内突出审判专门化,主动探索实践,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不断强化,以案释法提高群众生态保护意识。同时,注重与相关单位“府院联动”推动生态文明基层治理,并主动与相邻的广西河池法院开展司法协作,扩大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朋友圈”,促进形成全链条的司法保护机制,为黔南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今年3月23日,贵州黔南中院与广西河池中院签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框架协议.jpg

今年3月23日,贵州黔南中院与广西河池中院签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框架协议


  建设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机制。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院、省高院生态环境专门化建设要求,探索生态环境资源集中管辖,构建了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的专业化审判机制,创新了“1+5+N”审判工作模式(即在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设置环境资源审判庭,各县市一审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在福泉、贵定、惠水、荔波、平塘等法院管辖),并在非集中管辖县市设立生态司法保护观测点,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将生态环境资源审判拓展至诉前。


  围绕绿色黔南建设能动司法。创新司法手段。充分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优势,在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的同时,创新开展“补植复绿制度”“增殖放流”“认购碳汇”等司法方式,确保受损森林资源、水生态环境得到修复。制定了《关于破坏森林资源涉林案件生态损失补植复绿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了生态损失补植复绿适用范围、补植复绿方式、补植复绿费的确定、缴纳及适用,被告人进行补植复绿情况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聚焦黔南生态环境资源要素抓保护。围绕茶产业发展,建立茶生态环境要素司法保护示范基地,围绕珍稀物种保护,设立珍稀物种斑鱯司法观测点,同时加大对少数民族传统村落保护,建立布依族古寨司法保护基地。如办理的危害野生“芝麻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判处被告人实体刑时,并责令被告人购买人工繁育“芝麻剑”鱼苗进行增殖放流。


  加强生态保护法治教育。巡回公开审理案件。制定环境资源类案件公开审判和巡回审理规则,针对黔南州森林火灾多发的情况,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案件外,对侵害生态环境的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一律进行巡回审判、公开审理,将案件审理搬到案发地,既震慑了犯罪,又教育了群众,通过审理一案,教育一片。今年以来,共审理涉放火罪案件16件。


  集中发布典型案例。通过巡回审判开展以案释法,发布3起放火罪典型案例,统筹黔南州法院系统新媒体账号适时推送涉放火罪案件审理情况等方式,大力宣传打击放火罪行为,发挥司法震慑作用,防范破坏环境行为的发生。多个典型案例及短视频获省、黔南州多家媒体转发,取得了良好效果。


  加强跨省生态保护跨省协作。与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了“红水河+樟江·龙江河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助机制框架协议”签约仪式,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机制、一体办案机制、裁判统一机制、执行联动机制、多元共治机制、审判协助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共同调研机制、普法协同机制等九大机制,共同打击跨省(区)危害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实现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探索全链条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机制改革。积极争取黔南州委深化改革委员会支持,创新开展全链条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机制改革。加强预防性司法保护力度。坚持探索建立预防性司法保护机制,通过案件审理、案例警示、司法建议、专题普法等举措,将生态环境保护的阶段提升至事中甚至事前,以司法手段制止损害后果的实际发生或者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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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金毛狗蕨生态修复基地在三都自治县挂牌


  加强修复性司法保护力度。充分运用“增殖放流”“劳务代偿”“认购碳汇”等生态损害赔偿方式,注重对被破坏环境的修复。


  加强助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探索力度。在案件审理中,打造精品案例,发挥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让生态环境保护者受益、使用者付费、破坏者赔偿的观念深入人心,激发人民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记者 罗翔 通讯员 蒙丽华
编辑 曹吟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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